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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小字第 1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8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伊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無霸冰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原判 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 萬5000元,上訴人就此不 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 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