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077號
原 告 吳宇軒
上列原告與
被告灝翔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