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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小字第 2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077號 原   告 吳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灝翔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