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其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登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5267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 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