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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小字第 2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登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52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 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