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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小字第 2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菊 訴訟代理人 李君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