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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小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進發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萬8,000元(計算式:10萬-1萬2,000=8萬8,000),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