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小調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高心翎 相 對 人 丰鼎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經濟部 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就押租金之返還並未 定有債務履行地,尚無從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