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高心翎
相 對 人 丰鼎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建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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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就押租金之返還並未
定有債務履行地,尚無從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上開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