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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小調字第 1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嘉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阮氏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