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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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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小調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芃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芳 相 對 人 周信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