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芃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進芳
相 對 人 周信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