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瓏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瓏承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於
起訴狀被告欄載「不知被誰丟垃圾,請法
院幫忙查」,住址未載,是依起訴狀
所載被告姓名及真正
住
居所均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是原告所為起訴,
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 條、第121 條第1 項,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1 份補正被告之真
正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之第一類
戶籍謄
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