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918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被 告 美奇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
兩造公司簽立之宅配服務合約書契約提出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運費,因兩造間
上開合約書約定條款
第11條
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