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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小調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918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被   告 美奇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兩造公司簽立之宅配服務合約書契約提出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運費,因兩造間上開合約書約定條款 第11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