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救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楊鎬宇 訴訟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 相 對 人 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前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依法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顯 非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