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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又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被   告 張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750 元外,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8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