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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丘沁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 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萬9,4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