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丘沁偉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
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萬9,4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