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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慕勤 被   告 千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永豐商業銀行收單特約商店約定書提 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約定條款第14條合意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自應由該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