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60號
原 告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祖業
訴訟代理人 霍嘉慧
被 告 曾柏睿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本判決得
假執行。」之記載,
應予刪除。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