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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60號 原   告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業 訴訟代理人 霍嘉慧 被   告 曾柏睿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之記載, 應予刪除。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