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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業 訴訟代理人 霍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柏睿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