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祖業
訴訟代理人 霍嘉慧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柏睿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