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
原 告 勵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志勇
被 告 宏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聰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5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15日向原告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本
人、同居人或
受僱人,郵政機關
乃將裁定寄存於水碓派出所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原告
住居所門首,另一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之事實,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該寄
存送達已於108 年10月28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
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