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藝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怡芳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搬遷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萬7,289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萬0,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