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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搬遷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藝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搬遷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萬7,28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0,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