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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搬遷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16號 原   告 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富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洪宗巖 被   告 藝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芳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王淳富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有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佐,為本院所准,爰 依首揭規定,特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