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16號
原 告 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淳富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洪宗巖
被 告 藝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芳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王淳富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有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
可佐,為本院所准,
爰
依
首揭規定,特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