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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門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正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簡思涵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萬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