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門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正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思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
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79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4月1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
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
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