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偉有限公司(士林門市部)
法定
代理人 李冠緯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曹翠嬅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0,080 元
,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