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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偉有限公司(士林門市部) 法定代理人 李冠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曹翠嬅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0,080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