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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朝信即二傻車坊汽車商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罡 訴訟代理人 陳聖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3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30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5月2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 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證明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