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士簡字第1613號
原 告 杜林守
複代理人 王連中
被 告 黃重榮
黃紀恭仁
黃昭男
複代理人 陳恬欣
被 告 黃盛昌
複代理人 陳恬欣
被 告 黃紀文
複代理人 陳恬欣
被 告 陳素蘭
複代理人 陳恬欣
前列黃昭男、黃盛昌、黃紀文、陳素蘭共同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娟
被 告 黃特顯
訴訟代理人 黃紀恭仁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
本件訴訟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5號都市更新事件(下稱另案)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業經判決而終結乙情,
業據本院查詢判決核閱
無訛,
堪認本件原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
續行訴訟必要。
爰依
旨揭規定,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