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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文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 段○ 號 )補繳上訴裁判費2,325 元及另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 段○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