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文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一)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2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 段○ 號
)補繳上訴裁判費2,325 元及另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上訴聲明,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 段○ 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