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兼
反訴被告
法定
代理人 李秀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
反訴原告東益停車設備有限公司
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對本
訴上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27,2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
0元,另其中對反訴上訴部分為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
乃上訴人上訴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3,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