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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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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東益停車設備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對本 訴上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27,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另其中對反訴上訴部分為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乃上訴人上訴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3,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