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原 告 慧心有限公司WISDOM HEART CORP.
法定
代理人 丁嘉宏
被 告 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龍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
律師
沈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前曾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
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2 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
判費479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
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