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98號
原 告 錡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彬
原 告 葉苗褔
被 告 邱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惠君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 段○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