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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98號 原   告 錡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原   告 葉苗褔 被   告 邱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惠君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 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