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98號
原 告 錡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彬
原 告 葉苗褔
被 告 邱惠君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
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