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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原   告 伽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鋒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604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