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原 告 伽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忠鋒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604元,應繳
裁判費4,4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