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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綠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展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約翰科技大學間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