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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4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401號 原   告 創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勤 訴訟代理人 蕭世紀 被   告 林堂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七年度司執字第五五三六六號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程 序,就如附表編號3 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本院106 年司執字第22104 號債權憑 證(原始執行名義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27 號民事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1015年度上易字第724 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 義,向鈞院聲請就債務人即訴外人張瑋津之財產予以強制執 行,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55366 號案件( 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就訴外人張瑋津在新北市 ○里區○○路○ 段○○○ ○○○○ 號1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內之動產予以強制執行,查封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13之動產 。惟其中ASUS電腦主機1 台(下稱系爭動產,即執行查封附 表編號3 )為原告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出租提供訴外人張 瑋津使用,為原告所有,被告自不得對上開動產聲請強制執 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 事件就附表編號3 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原告應舉證其為系爭動產之所有權人,且原告應 提出收受訴外人張瑋津租賃費用之證明,始足證明原告所提 出之電視牆租賃契約是否已成立生效,或仍有效力,況訴外 人張瑋津於查封時在場也沒說是第三人所有亦同意查封云云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其對訴外人張瑋津取得上開執行名義,聲請 本院對訴外人張瑋津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7 年10月18日 在訴外人張瑋津居住之系爭房屋內查封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 示之動產,為被告所是認,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強制執行案卷 查核屬實。又查原告主張上開查封之動產中之系爭附表編號 3 動產為其所有出租訴外人張瑋津使用,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 訴。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強制執行法第15 條 定有 明文。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原告,既主張其對於執行標 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其 就該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存在負舉證之責。次按原告 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 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 ,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各當事 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 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 反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系爭動產為其所有之物,出租予訴外人張瑋津使 用,業有提出相符之電視牆租賃契約書、經訴外人張瑋津 簽認客戶資料表四紙、以及租金付款之支票清單等資料為 據(見本院卷第5 至6 頁、第19至23頁),核上開契約書 第參、二、(1 )條及第參、六條記載「乙方(即原告) 應提供華碩M32AA1電腦一組(含螢幕)及電視牆主機一組 (含螢幕)與甲方(即訴外人張瑋津)使用」、「標的物 所有權仍屬乙方」品名,與客戶資料表四紙上所列品名及 裝機地址均與系爭動產及系爭房屋相符,是原告上開主張 ,並非無據,堪可採信。 (三)至被告雖以訴外人張瑋津於本院查封系爭動產時,並未表 示系爭動產為原告所有,且同意法院查封等語,否認原告 之主張。惟查,訴外人張瑋津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查封系 爭動產當日(即107 年10月18日),當場表示查封附表編 號1 、2 、3 、12、13所示之動產非伊所有,有本院民 事執行處107 年10月18日執行筆錄存於系爭執行案卷可參 ,故被告所辯,與事實有違,自難認可採。 四、綜上,原告主張本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強制執行程序所查 封系爭動產為其所有,應屬有據可採,故原告依強制執行法 第15條前段起訴,請求撤銷本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動 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乃判決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