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9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信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發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被告黃秋芬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 段○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