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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98號 原   告 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訴訟代理人 呂泰和 被   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夏勇 訴訟代理人 王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翔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