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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讚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萬7,12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