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欣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讚育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萬7,12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