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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56號 原   告 華雄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煒宏(更名前:林家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