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56號
原 告 華雄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邦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煒宏(更名前:林家琪)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