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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74號 原   告 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漣 上列原告與被告飯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范維傑間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98,33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