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74號
原 告 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漣
上列原告與
被告飯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范維傑間給付
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98,33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