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74號
原 告 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漣
被 告 飯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范維傑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
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
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200 元,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7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8 年7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