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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 1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1153號 原   告 宋玉良 被   告 民主帝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部分。經查,被告營業 所在地位於基隆市,有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