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1153號
原 告 宋玉良
被 告 民主帝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信祺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部分。
經查,被告營業
所在地位於基隆市,有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