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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 1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合銘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多寧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梁弘昇、國冠水產間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國冠水產」、「國洋海鮮水產」正確之組織型態   、營業所地址、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公示登記資料或其他   證明文件,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