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錦福
代 理 人 黃志樑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禾磊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豫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於調解程序
準用
之。
二、
經查,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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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
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