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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福 相 對 人 巨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峻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事件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