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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又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進富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應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或裁判費3,7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 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405 條第2 項)。 三、宜載明聲請人之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