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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697號 原   告 冠捷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輔聲 被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工程合約3 份提出本件訴訟,查兩造 間就上開工程合約均有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 管轄法院之約定(即原證二合約第44條(二)、原證三合約 第14條(十三)、原證四合約第14條(十三)等約款),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