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697號
原 告 冠捷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輔聲
被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間之工程合約3 份提出本件訴訟,查兩造
間就
上開工程合約均有
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
管轄法院之約定(即原證二合約第44條(二)、原證三合約
第14條(十三)、原證四合約第14條(十三)等約款),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