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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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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73號 原   告 永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永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開 原告 張寶珍  住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號2 法定代理人      樓 一、按當事人書狀,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   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   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被告欄載里御大砌社區管理委員會,   屬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法定代   理人,惟原告並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致無   法送達文書。是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   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 條、第121 條第1 項,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補正被告法定   代理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管委會報備證   明、最近一次主委當選會議紀錄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   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