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又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進富之法定繼承人間給付租 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張進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與補陳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