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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成偉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成 相 對 人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即 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有被告公司變 更登記表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