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68號 原   告 格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吉祥 被   告 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經銷合約書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 造間約定經銷合約書條款第11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