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聲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相 對 人 蕭煌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 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裁全字第4115號裁定,聲請 人以91年度存字第2208號提存書,提存新台幣50萬元,並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所有於裕順發機械股 份有限公司、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由於假扣押 強制執行(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執全字第3136號)業已撤回 ,而相對人為受擔保之利益人,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 人於函到21日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該存證信函竟因招領 逾期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及相對人陳報桃園送達地址之居 住事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民國108 年6 月17日北 市警投分防字第1083019012號覆函表示「經派員訪查本市○ ○區○○路○○○ 號2 樓,據現住人表示,蕭○財未居住上址 」,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8 年9 月1 日桃警分刑 字第108 0044472 號覆函表示「經派員至桃園市○○區○○ 路○○○ 巷○○號,查訪附近住戶,蕭煌財未住該址」,因認聲 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