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德和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英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茂男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
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0,5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