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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德和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英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茂男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5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